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存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仁忠 被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存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洪仁忠主張其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龍公司)之總經理及董事,坤龍公司自99年7月22日起迄今處於沒有董事長之狀態,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本於職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陳怡君即坤龍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交付公司土地銀行及金門信用合作社之銀行存摺及印鑑章給原告,由其受領等語並請求被告應交付存摺及印章與原告。
三、經查:洪仁忠所稱其為坤龍公司總經理及董事等情,有權代表公司提起本件訴訟,惟其坤龍公司總經理之職務已於105年1月20日之第一次董事會議時以「若未能於一周內,配合公司將大陸專戶款項配合轉帳作業,其職務應予停止、並解任」,坤龍公司亦於同年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解任;其董事之職務亦因坤龍公司於105年5月25日股東會改選而解任,則洪仁忠所稱其有權代表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即無所據。又坤龍公司登記之現任董事為 翁炳贊林志國翁炳信 、監察人為呂保民,董事長為翁炳贊,任期自105年5月26日至108年5月25日,經理人現為翁炳贊及 許之蓉 ,揆諸前開說明,坤龍公司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上列董事、董事長、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有代表權之人代表公司為之,惟洪仁忠逕自以其為坤龍公司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本院已於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然洪仁忠或坤龍公司均未補正,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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