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秋漣 即 張蕎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