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即被告之父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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