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八號
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