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三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於起訴前即遷至屏東縣長治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