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吳正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
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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