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洪玉玲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被告建達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高諒 被告 謝東賢 被告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東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