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是否有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若有,表明該法院、案號及進行狀況。
二、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另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帳戶存摺影本。
五、提出97年1月起至聲請清算前,聲請人每月之收入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投保國華人壽保險之保險契約影本,並表明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七、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永豐商業銀行之擔保債權部分,該保險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貸款契約書影本。
八、提出配偶 李月華 及受扶養人 王亮 、王○○、王○○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陳報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表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陳報聲請人與配偶李月華對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程度及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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