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30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由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3年4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甲○○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結果,因認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3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2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良好,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51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90年1月21日戒治期滿;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依聲請以91年度毒聲字第6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8月18日戒治期滿釋放。
㈢、甲○○仍不知悔改,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單一集合犯意,自96年3月10日起至96年3月24日10時許止,在新竹市○○區○○路○○○巷○○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反覆延續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6年3月24日10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舊港橋下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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