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7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秉宸李訓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貳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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