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謙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勲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告 洪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已如數繳納完畢,然被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8年度抗字第102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80萬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900元,尚不足57,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