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 陳鄭垚 等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Hsieh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李光南
袁靜如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325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25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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