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告 劉翠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於原告。但原告迄今仍未補費,有送達回證1紙、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原告既未補繳裁判費,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