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告 許敏真
陳美杏 陳政呈 陳政宏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吳怡泰 、 林威成 、 戴耀章 即同仁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計算式:150萬元+
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