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黃秀榮 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相對人 黃文哲
黃曉雯 黃文強 蔡淑梅 黃秀英 黃桂珠 吳國 昌即 黃秀枝 之. 吳旭鏗 即黃秀枝之. 吳維倫 即黃秀枝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文哲、黃曉雯、黃文強、蔡淑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文哲、黃曉雯、黃文強、蔡淑梅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秀英、黃桂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肆萬参仟伍佰壹拾参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秀英、黃桂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吳國昌 、吳旭鏗、吳維倫應於繼承黃秀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相對人黃秀枝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参仟伍佰壹拾参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吳國昌、吳旭鏗、吳維倫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最高法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以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九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依上訴駁回前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九號判決所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月通知命相對人等於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到院,該通知業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前合法送達各相對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九件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提出相關文件,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之訴訟費用依附表一所示費用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二十一萬七千五百六十三元,相對人每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各相對人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另本件原繼承人黃秀枝於判決確定後之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相對人吳國昌、吳旭鏗、吳維倫等三人,其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件附卷可佐。則相對人吳國昌、吳旭鏗、吳維倫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秀枝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黃秀枝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負連帶責任,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附表一:費用計算書┌─────┬─────┬──────┬─────────┐│歷審案號│項目│繳費收據日期│繳費金額(新臺幣)│├─────┼─────┼──────┼─────────┤│本院97年度│裁判費│97.5.29│26,443元││家訴字第34├─────┼──────┼─────────┤│號│謄本費及複│97.11.20│52,620元│││丈費││││├─────┼──────┼─────────┤││估價費│98.3.27│60,000元││├─────┼──────┼─────────┤││複丈費│98.5.4│48,000元││├─────┼──────┼─────────┤││登報費│98.7.17│1,000元│├─────┼─────┼──────┼─────────┤│臺灣高等法│複丈費│100.5.17│28,000元││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裁判費│100.12.28│1,500元││字第29號││││├─────┼─────┼──────┼─────────┤│合計│││217,563元│└─────┴─────┴──────┴─────────┘附表二: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及金額┌──────────┬─────────┬───────┐│姓名│比例│金額(新臺幣)│├──────────┼─────────┼───────┤│黃秀榮│1/5│43,513元││├──────────┼─────────┼───────┤│黃文哲│1/20│10,878元│├──────────┼─────────┼───────┤│黃曉雯│1/20│10,878元│├──────────┼─────────┼───────┤│黃文強│1/20│10,878元│├──────────┼─────────┼───────┤│蔡淑梅│1/20│10,878元│├──────────┼─────────┼───────┤│黃秀英│1/5│43,513元│├──────────┼─────────┼───────┤│黃桂珠│1/5│43,513元│├──────────┼─────────┼───────┤│黃秀枝(繼承人吳國昌│1/5(由繼承人吳國│43,513元││、吳旭鏗、吳維倫)│昌、吳旭鏗、吳維倫││││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