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48號聲請人 崔玉麟 即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崔玉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段○○○號8樓)為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義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虎義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崔玉麟為虎義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虎義公司民國102年8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虎義公司之清算人,虎義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54條號呈報清算人、102年度司司字第142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虎義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崔玉麟為虎義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怡湘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