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李黃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季芳 等四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
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李季芳、李恒宜、 李妙容李怡孜 等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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