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2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為憑,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