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長坤陳炳南 之繼承人)
陳弘典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翊文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惠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華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貞吟陳碧女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墀信陳炳芳 之繼承人) 陳墀文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卿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州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英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呢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鳶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峯洋 (陳炳芳之繼承人)兼上十四人共同代理人 陳長榮 (陳炳南之繼承人)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軒 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戶籍謄本(倘若相對人黃玉軒已死亡者,請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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