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長坤 ( 陳炳南 之繼承人)
陳弘典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翊文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惠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碧華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貞吟 即 陳碧女 (陳炳南之繼承人) 陳墀信 ( 陳炳芳 之繼承人) 陳墀文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卿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州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英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呢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麗鳶 (陳炳芳之繼承人) 陳峯洋 (陳炳芳之繼承人)兼上十四人共同代理人 陳長榮 (陳炳南之繼承人)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軒 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戶籍謄本(倘若相對人黃玉軒已死亡者,請補正相對人黃玉軒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與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