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李金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856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7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5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