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89號聲請人A01
A02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A03
A04聲請人A05
A06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A07
A08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A01、A05、A06、A02、甲○○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三)聲請人A05、A06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提出聲請人為甲○○之聲請狀,當事人欄位須載明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五)聲請人A01、A05、A06、A02、甲○○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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