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王蕾淇 即 賴秀鳳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珍忠 即 郭瀚中 、 陳家鈴 即 陳慧玲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3月24日之利息(詳如附表所示),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2萬5,852元【計算式:2,000,000+3,725,852元=5,725,8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編號利息金額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年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200萬元102/8/1110/7/19(7+153/366+200/365)18%286萬7,752元2200萬元110/7/20113/3/24(2+165/365+84/366)16%85萬8,100元小計372萬5,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