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119號聲請人A01法定代理人A02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A03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詳載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