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沛瑜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418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 廖心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約定之清償期為何?並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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