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77號聲請人 黃仲麟 上列聲請人黃仲麟因與相對人 林賜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仲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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