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慶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9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慶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於民國112年4月25日14時許」補充為「於112年4月25日14時10分許」。
㈡犯罪事實欄二「案經 林奕甫 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移請偵辦」。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2行「告訴人林奕甫」更正為「被害人林奕甫」。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
押筆金」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㈤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郭慶文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之犯罪類型及罪質與本案相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案竊盜案件,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行為應予非難。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又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高,竊取財物後即為被害人林奕甫發覺,所竊得財物已發還被害人,又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以拾荒維生、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下腳料鐵件約7公斤,固屬其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195號被告郭慶文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慶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詎郭慶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盜之犯意,於112年4月25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對面工地內,徒手竊取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林奕甫所管領放置該處下腳料鐵件約7公斤(價值新臺幣700元),經林奕甫發覺而報警,警方到場後查扣上述鐵件(已發還林奕甫),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奕甫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慶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奕甫指訴情節一致,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金、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現場搬取鐵件畫面截圖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郭慶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前科紀錄多為竊盜之侵害財產法益之故意犯罪,已入監執行相當時間,出監後仍持續違犯竊盜犯行,顯見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對其未生警惕作用,堪認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檢察官黃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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