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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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海商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5萬4,095元(計算式:美金7715.732.9320
=254,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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