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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