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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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吳雪娥 (即 吳清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1000
②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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