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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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9、15、21、25、
27、3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1、10至14、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32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其犯罪類型相同,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依前說明,前揭裁定及判決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所犯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7月(附表編號14部分)及6月(附表編號15部分),加總後之15年7月總和範圍內,考量受刑人本件犯罪類型為詐欺取財28次、行使偽造私文書1次、行使變造私文書1次、行使偽造公文書1次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之相同,則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末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15、21、25、
27、31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10至14、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11月12日前某日起至108年3月6日止106年5月間某日起至107年7月13日止107年3月間某日起至108年2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109年3月12日止109年5月13日起至109年5月18日止109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6月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109年3月27日起至109年5月27日止108年2月18日前某日108年5月15日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438號、第8324號、第8866號、第9595號、第105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109年度訴字第922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9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3月5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3月6日上午9時10分38秒許止108年6月10日上午9時許起至108年6月11日中午12時29分35秒許止108年7月8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8年7月9日凌晨2時2分41秒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12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31415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2月13日上午11時許起至109年2月14日上午11時59分10秒許止106年8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12日止109年3月17日前某日起至於109年3月26日下午1時25分許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3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308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3日110年12月30日111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33號110年度易字第826號110年度易字第899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12日111年1月26日111年4月28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註)。編號161718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1年6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犯罪日期108年12月9日起至109年1月2日止103年9月16日起至104年1月22日止106年7月19日或20日起至107年6月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192021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4月18日起至109年5月20日止106年10月某日起至109年1月1日止107年間某日起至109年2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號222324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3年(註)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5月7日起至109年6月間某日止107年4月3日起至109年8月間某日止108年7月22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252627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3月7日起至109年5月6日止108年11月底起至109年6月2日止107年9月15日起至108年1月1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編號282930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註)有期徒刑7月(註)有期徒刑1年4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11月16日起至109年6月間某日止108年4月間某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6月1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編號313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註)有期徒刑1年2月(註)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9年2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某日止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間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36號、第11179號、第11180號、第11181號、第11182號、第11183號、第11184號、第11185號、第11186號、第11187號、第11188號、第11189號、第11190號、第12534號、第13718號、第139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110年度訴字第60號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8月3日備註附表編號21、25、27、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註)附表編號16至20、22至24、26、28至30、3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