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6月1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其中之⑴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6月18日起至100年6月18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075%(目前年息為5.78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⑵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9月5日起至99年9月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目前年息為
3.8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2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291,464元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9,693元│97年9月18日│百分之5.785│97年10月1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91,771元│97年8月5日│百分之3.81│97年9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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