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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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更字第9號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涉犯侵占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