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77號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簡久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4年7月28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復於95年7月28日
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信
公司),亞信公司又於100年1月13日將該債權讓與訴外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新歐公司再於10
0年5月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向相對人簡
久植為債權讓與通知,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所投
遞後,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刊登公
告之新聞紙、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
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簡久植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
○路○段○○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
卷可稽,又退件信封上雖由郵務機關註明「招領逾期」,惟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查訪,其
調查結果發現該址已改建為青溪公園,不知相對人遷往何處
,目前行方不明,此有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12月14
日桃警分刑字第1001065048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
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
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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