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
原 告 林秀燕
林清文
被 告 邱阿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阿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3,200元,惟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原告公同共有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166平方公尺,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9,600元(166㎡×10,600元/㎡=
1,75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欠15,2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