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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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4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宸羽
訴訟代理人  張芸瑄
被   告  孫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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