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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