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聲請人甲○○原名 洪敬慧 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818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每期應繳之協商金額為21,237元;惟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為25,000元,扣除每月負擔每月房租6,500元與基本開銷合計約19,320元後,根本無力繳納上開協商金額,每月不足繳納之部分,均係聲請人向男友 鄭貹文 借款償還,惟男友已無法長期代付,致聲請人不能繼續履行前揭協商條件,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聲請人所致;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協議書影本、無擔保債務明細表、戶籍謄本、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薪資轉帳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臺灣自來水公司水費(含代繳費用)通知及收據、帝國園林社區管理維護費
3紙、臺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費帳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協商繳款證明及借貸證明書為證;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