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告 因思銳 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告丁○○
四樓誠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4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四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