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3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0號抗告人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平鎮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3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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