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乙○○○
8號被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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