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乙○○○
巷3號甲○○○
號8樓丙○○
巷12之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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