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十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L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係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十三時卅分駕駛A八-三三四0號自小客車於嘉義縣太保市○○路○段永華園餐廳前闖紅燈,並裁處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前處最低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逾期則依裁罰主文規定裁處。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當時異議人在綠燈訊號正通過一個右邊沒有路段的北港路上,忽然感覺到我車右邊受到一輛衝入我行進車道的車子所撞擊,我馬上停止下車,對面來了一群人圍著我說我闖紅燈,我實在沒闖紅燈,對方要以闖紅燈為藉口而把責任推到我身上,我絕對沒有闖紅燈,我需要的是公理和正義,原處分於法不合,請求撤銷。
三、查本件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舉發異議人甲○○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係依據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因研判表之肇事違規行為推測,有該研判表一份附卷可稽,惟為異議人所否認,據本件舉發員警 周旭桂 到庭證稱:本件係依據研判表推測異議人闖紅燈,對方肇事者YJ-一二0七號自小貨車後來也補開闖紅燈等語。查本件依車禍現場研判,應只一方闖紅燈較合常理,本件依據研判表推測方式,推測異議人甲○○闖紅燈證據稍嫌不足,受處分人前開所辯,尚非無據。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有未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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