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3年度朴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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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朴簡字第131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