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109號

原告 黃重榮

法定代理人 黃蔡秋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高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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