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告 王震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4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宣判前之同8月3日(本院收文日期)已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