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3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告 王震川

林均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4日宣判,茲因原告於宣判前之同8月3日(本院收文日期)已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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