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2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之金額為多少(因狀載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伍萬萬元,即伍億元)。
(二)如係聲請相對人應給付伍億元,則須另補正聲請費叁仟元(訴訟標的金額壹億元以上須繳交聲請費伍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