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01號聲請人上勤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公司種類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狀載名稱與具章不符)。
(二)聲明欄所指之附表及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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