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4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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