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賴盛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于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