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696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169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許錦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169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法官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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